请在 下方输入 要搜索的题目:

试述案例中甲、乙、丙三人如何定性?

试述案例中甲、乙、丙三人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25-02-02 06:40:21
推荐参考答案 ( 由 快搜搜题库 官方老师解答 )
联系客服
答案:甲不构成犯罪;乙、丙二人构成抢劫罪。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赵某被抢黄金项链价值7500元,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2、《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乙、丙抢夺赵某黄金项链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对赵某实施殴打,致赵某轻伤,乙、丙的行为已构成转化型抢劫罪。3、甲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盜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专业技术学习
专业技术学习
搜搜题库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