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答:(1)宪法监督的定义和内容宪法监督是由宪法授权的或宪法惯例认可的机关,以一定方式进行合宪性审查,取缔违宪事件,追究违宪责任,从而保证宪法实施的一种宪法制度。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属于立法机关监督体制。宪法监督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宪法监督的机关、宪法监督的方式和对违宪的制裁措施。(2)我国的宪法监督①从宪法监督的机关看,我国宪法监督属于代表机关监督体制。宪法监督制度首先产生于美国,其后,凡是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都相继实行了宪法监督,并日益朝着多样化、专门化和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大致形成了三种宪法监督体制。a.以普通司法机关作为宪法监督机关的宪法监督制度,通常称为司法审查制度:b.以代表机关(或权力机关)作为宪法的监督机关的宪法监督制度:c.以专门设立的机关如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为宪法监督机关的宪法监督制度。按照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宪法的监督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我国宪法监督属于代表机关的监督体制。现行宪法在规定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时,还有另一个特点,即强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保证宪法的本行政区实施之职责。由此可见,我国宪法监督形成了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核心,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内的宪法监督机关网络,共同履行着宪法监督的神圣职责②从合宪审查的方式上看,我国宪法监督采取事前审和事后审相结合的方法。一般而言,不同的宪法监督体制都有与之相适应的宪法监督方式,大体上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事前审,一是事后审。事前审,就是在法律生效之前就对其合宪法性予以审查的一类宪法审查方法。法国宪法委员会进行的宪法监督主要是以这种方式进行的。事后审,是在法律业已生效的情况下,因宪法纠纷而对该法律进行审查的一类宪法审查方法。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从实际出发,兼采了事前审和事后审两种方式,形成了我国宪法监督方式上的特色。其中事前审表现为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备案、批准,我国《立法法》和有关法律对此作了专门规定。事后审表现为全国人大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违宪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违反宪法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以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③从对违宪的制裁措施上看,我国采取了撤销违宪法律、不批准违宪法案和罢免违宪责任者的职务等措施监督宪法实施。违宪的制裁措施是宪法监督的核心内容,没有制裁措施的宪法监督,不成其为宪法监督:没有切实有效的制裁措施的宪法监督,是不健全的宪法监督制度。具体来说,按照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宪法监督的违宪制裁措施主要包括:a撤销与宪法相冲突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撤销有关机关的违宪决定。这种制裁措施是与事后审方式配套使用的b,不批准违宪法案。这种制度是与事前审查方式相适应的一种违宪制裁措施。凡是以报上级批准作为法律制定必经程序,并影响该法律生效,而不予批准又是因为违反宪法的,“不批准”可视为对违宪法案的一种制裁c,罢免违宪责任者的职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对罢免问题做了规定,但对罢免国家领导人的原因未作明确规定,毫无疑问,国家领导人违宪应该是被罢免的一种情况。因此,罢免只有是在因国家领导人违宪的条件下,才能成为一种违宪制裁措施。此外,在我国宪法监督的实践中,还有监督机关责成违宪机关纠正违宪行为的做法。责成纠正也可视为一种违宪制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