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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条件。

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5-07-24 19: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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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答:代位追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派生的原则。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 (1)权利代位的条件 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①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只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否则,保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只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或自己承担损失,与保险人无关,也就不存在保险人代位追偿的问题。 ②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样被保险人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并在取得保险赔款后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追偿。 ③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因为代位追偿权是债权的转移,在债转移之前足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特定的债的关系,与保险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保险人只有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以后,才依法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物上代位的条件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物上代位通常产生于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 保险人物上代位权的取得是通过委付。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①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委付通知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作推定全损索赔之前必须提交的文件,被保险人不向保险人提出委付,保险人对受损的保险标的只能按部分损失处理。委付通知通常采用书面的形式。 ②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由于保险标的的不可分性,委付也具有不可分性,所以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但如果保险标的是由独立可分的部分组成,其中只有一部分发生委付原因,可仅就该部分保险标的请求委付。 ③委付不得附有条件。因为附有条件会增加保险合同双方关系的复杂性,从而增加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纠纷。 ④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的委付通知,必须经保险人的同意才能生效。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 被保险人提出委付后,保险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如果超过合理的时间,保险人对是否接受委付仍然保持沉默,应视作不接受委付的行为,但被保险人的索赔权利并不因保险人不接受委付而受影响。在保险人未做出接受委付的意思表示以前,被保险人可以随时撤回委付通知。但保险人一经接受委付,委付即告成立,双方都不能撤销,保险人必须以全损赔付被保险人,同时取得保险标的物的代位权,包括标的物上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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