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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力

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力

发布时间:2025-03-26 22: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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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依据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有关规定:(1)对罪犯执行刑罚权,依法监管权。凡是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有期徒刑的罪犯,均交由监狱执行刑罚。(2)提请改变判决权: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写出提请处理意见书提请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3)对罪犯进行教育权:法制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等。(4)对罪犯的奖惩权:遵规守纪的,表现好的,表扬、物质奖励或记功;表现不好的,给予警告、记过或紧闭。(5)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侦查权(6)设立警械设施权,必要时使用武器、警械具权:遇有罪犯脱逃、聚众闹事、暴乱、抢夺武器情形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7)对罪犯执行减刑假释有建议权: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罪犯,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8)对在监内服刑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权:对于被判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9)对有碍罪犯改造的信件有扣留权。(10)对罪犯收受的物品和钱款有批准和检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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