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A、
A、在现有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更换承接主体将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且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度增加或者原有投资损失;
B、
B、省级以上(含省级)购买主体最近1 年内通过公开竞争方式产生的同类项目的政府采购结果,本系统下级购买主体确实需要直接采用;
C、
C、其他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承接主体处采购的公共服务项目。
发布时间:2025-03-04 15:3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