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多少元以下罰金? A、兩百萬元B、三百萬元C、五百萬元D、六百萬元 发布时间:2025-03-10 02:2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