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A、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B、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
C、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D、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
发布时间:2025-05-21 09:3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