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计分规则】: 相同:二者保护的对象都是从事非官方国际活动的普通公民或法人,一般情况下都要求受保护的公民和法人具有保护国国籍;两种“保护”的实施均需遵守各自的相关国际法规则和有关外国国内法,不属于一国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两者的法律渊源同出于宪法中有关公民权应受国家保护的条款,对当事人来说,国籍国政府负有在某种条件下为其提供外交或领事保护的义务,而对于所在国政府来说,国籍国政府享有为本国公民进行领事或外交保护的权利。 区别: (一)外交保护与领事保护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外交保护针对的是外国不法行为,并采取措施追究外国国家责任。领事保护则不是针对国家,而是协助本国国民适用当地救济。针对接受国境内使本国公民或法人利益受到侵害的任何行为,如普通民事纠纷或刑事案件,甚至当本国公民或法人利益尚未受到现实侵犯的情况下,均可实施领事保护。 (二)外交保护与领事保护行使的名义不同,即实施主体不同。外交保护以国家名义行使,而领事保护并非总以国家的名义行使,有些情况下更直接代表被保护公民或法人从事某些行为。 (三)国家在行使外交保护和领事保护方面的自由裁量权不同。对是否行使外交保护,国家有自由裁量权,无需被保护者提出请求或征得被保护者同意。而领事保护一般是一国驻外使领馆应被保护公民或法人的请求或经其同意后才予以提供。实践中,一国公民或法人在其权益受到侵害后,可能并不寻求领事保护,也可以拒绝领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