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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冉某在给李某做面条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农药。冉某为防止其7岁的儿子吃饭中毒,将其子送到学校,并嘱咐妻子李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午饭。冉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冉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冉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冉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发布时间:2025-05-31 16: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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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冉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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