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1.《海关进出口税则》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归类总原则、类注、子注释、税目条文。 2.海关总署下发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规定。包括总署的文件、归类问答书、预归类决定、归类技术委员会决议及总署转发的世界海关组织归类决定等。 3.《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其他部委、部门的文件和出版物中以HS编码表示的商品归类与海关的规定不符的,应以海关的归类为主。 4.在进出口商品归类过程中,海关可以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并将其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