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為擔保提存人,得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擔保提存物之事由?
A、假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經和解或調解成立,受擔保利益人負部分給付義務而對提存物之權利聲明不予保留
B、擔保提存人於法官或提存所主任前表明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經記明筆錄者
C、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
D、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亦同。
发布时间:2025-07-19 22: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