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事件苗头: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事件苗头: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事件苗头:
(一)共性内容
1.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二)建设方面
1.地铁施工造成燃气、给排水、电力、通信、道路交通等中断6小时以下,受到政府相关部门、媒体通报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2.施工引起坍塌、房屋开裂、燃(油)气泄漏等事件,虽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对社会秩序已经产生影响。
3.发生溜车,基坑、支架垮塌等虽未造成伤亡,但已造成暂停施工。
4.地铁施工造成附近道路局部破损、下沉,影响道路行人、行车。
5.因防汛不到位,造成施工工地内涝的。
(三)运营方面
1.因故障造成中断运营正线(上下行正线之一)行车20分钟以上。
2.载客列车车门故障无法关闭,且无安全措施行车。
3.载客列车错开车门、运行途中开门、车未停稳开门,未造成人员伤害的。
4.未经允许列车搭载乘客进入非运营线路。
5.错发、错传、漏发、漏传调度命令,耽误列车运行。
6.未撤出防溜措施动车。
7.未办理请点手续进入正线或辅助线轨行区的。
8.未经批准许可擅自在地铁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
9.在地铁线路上施工未认真落实安全措施,现场无安全负责人。
10.运营期间,单个车站照明全部熄灭30分钟以上,或者正常照明全部熄灭60分钟以上。
11.系统数据记录未按规定存储或数据丢失,对事故(事件)分析造成影响的。
12.无特种作业证操作特种设备。
13.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14.电客车乘客报警装置不能正常使用。
15.线路检查维修不当,造成列车临时限速运行。
16.轨行区内应撤除的设施、设备、物料、标志未及时撤除,影响行车的。
17.空调季节,单个车站环控系统故障停机连续时间超过24小时。
18.空调季节,集中冷站一次故障停机累计时间超过12小时。
(四)其他方面
1.车辆、设备、机房、办公用房、车站发生起火冒烟险情。
2.发生电梯困人1小时以下。
3.其它(经地铁公司或下属公司研究认定的安全隐患及问题,列入本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