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参考答案:独立是法官实现审判公正的基本保证。我国法官职业行为法对法官的独立要求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1982年《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测》第八条规定,法官应当“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利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保障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干涉,对干涉者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处理或者处分的司法建议。”(2)不受外界不当影响。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法官应当“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拓宽司法公开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民主水平,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就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作了明确规定。法官应当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包括舆论在内的外界不当影响。(3)维护法官之间的独立。法官的独立不仅要求法官不受外部的影响,还要求法官不受其他法官的态度或者行为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同一法院之间的法官,也适用于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法官。(4)维护人民法院审级独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监督指导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在日常工作中应当维护人民法院的审级独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5)提高司法水平,巩固审判独立的基础。审判独立的基础之一是审判机关的公信力,而审判机关公信力的基础之一,则是法官的司法水平。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法官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第二十三条规定,法官应当“坚持学习,精研业务,忠于职守,秉公办案,惩恶扬善,弘扬正义,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职业操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