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处理及原因分析
第三节 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处理及原因分析
第三节 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处理及原因分析
第三节 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处理及原因分析
1.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类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及危害的事件。
工程安全事故,是指由于施工过程中由于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架、平台倒塌,机械伤害、触电、火灾等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通常分:质量不合格、质量问题与工程质量事故三类。
质量不合格根据我国标准的规定,凡工程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期望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质量问题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
质量事故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成为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按损失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工程倒塌或报废;
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照国家的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的处理
(1)工程质量问题成因
由于建筑工程工期较长,所用材料品种复杂;在施工过程中,受社会环境和自然条件方面异常因素的影响;使生产的工程质量问题表现形式千差万别,类型多种多样。这使得引起工程质量问题的成因也错综复杂,往往一项质量问题是由于多种原因引起。虽然每次发生质量问题的类型各不相同,但是通过对大量质量问题调查与分析发现,其发生的原因有不少相同之处,归纳其最基本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违背建设程序;
2)违反法规行为;
3)地质勘察失真;
4)设计差错;
5)施工与管理不到位;
6)不合格的原材料、制品及设备;
7)自然环境因素;
8)使用不当。
(2)成因分析方法
由于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众多,一个工程质量问题的实际发生,既可能因设计计算和施工图纸中存在错误,也可能因施工中出现不合格或质量问题,也可能因使用不当,或者由于设计、施工甚至使用、管理、社会体制等多种原因的复合作用。要分析究竟是哪种原因所引起,必须对质量问题的特征表现,以及其在施工中和使用中所处的实际情况和条件进行具体分析。分析方法很多,但其基本步骤和要领可概括如下。
1)基本步骤。
1)进行细致的现场研究,观察记录全部实况,充分了解与掌握引发质量问题的现象和特征。
2)收集调查与问题有关的全部设计和施工资料,分析摸清工程在施工或使用过程中所处的环境及面临的各种条件和情况。
3)找出可能生产质量问题的所有因素。分析、比较和判断.找出最可能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
4)进行必要的计算分析或模拟实验予以论证确认。
2)分析要领。
分析的要领是逻辑推理法,其基本原理是:
1)确定质量问题的初始点,即所谓原点,它是一系列独立原因集合起来形成的爆发点。因其反映出质量问题的直接原因,而在分析过程中具有关键性作用。
2)围绕原点对现场各种现象和特征进行分析,区别导致同类质量问题的不同原因,逐步揭示质量问题萌生、发展和最终形成的过程。
3)综合考虑原因复杂性,确定诱发质量问题的起源点即真正原因。工程质量问题原因分析是对一堆模糊不清的事物和现象客观属性和联系的反映,它的准确性和管理人员的能力学识、经验和态度有极大关系,其结果不单是简单的信息描述,而是逻辑推理的产物.其推理可用于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
(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是指技术处理方案,其目的是消除质量隐患,以达到建筑物的安全可靠和正常使用各项功能及寿命要求,并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其一般处理原则是:正确确定事故性质,是表面性还是实质性、是结构性还是一般性、是迫切性还是可缓性;正确确定处理范围,除直接发生部位,还应检查处理事故相邻影响作用范围的结构部位或构件。其处理基本要求是:满足设计要求和用户的期望;保证结构安全可靠,不留任何质量隐患;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
1)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类型
修补处理。这是最常用的一类处理方案。通常当工程的某个检验批、分项或分部的质量虽未达到规定的规范、标准或设计要求存在一定缺陷,但通过修补或更换器具、设备后还可达到要求的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外观要求,在此情况下,可以进行修补处理。属于修补处理这类具体方案很多,诸如封闭保护、复位纠偏、结构补强、表面处理等,某些事故造成的结构混凝土表面裂缝,可根据其受力情况,仅作表面封闭保护。某些混凝土结构表面的蜂窝、麻面,经调查分析,可进行剔凿、抹灰等表面处理.一般不会影响其使用和外观。对较严重的问题.可能影响结构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必须按一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加固补强处理,这样往往会造成一些永久性缺陷,如改变结构外形尺寸,影响一些次要的使用功能等。
返工处理。当工程质量未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存在着严重质量问题,对结构的使用和安全构成重大影响,且又无法通过修补处理的情况下,可对检验批、分项、分部甚至整个工程返工处理。例如,某防洪堤坝填筑压实后,其实压土的干密度未达到规定值,进行返工处理。又如某公路桥梁工程预应力按规定张力系数为1.3,实际仅为0.8,属于严重的质量缺陷,也无法修补,只有返工处理。对某些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且无法采用加固补强修补处理或修补处理费用比原工程造价还高的工程,应进行整体拆除,全面返工。
不做处理。某些工程质量问题虽然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构成质量事故,但视其严重情况.经过分析、论证、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和设计等有关单位认可,对工程或结构使用及安全影响不大,也可不做专门处理。通常不用专门处理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不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例如,有的工业建筑物出现放线定位偏差,且严重超过规范标准规定,若要纠正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若经过分析、论证其偏差不影响产生工艺和正常使用.在外观上也无明显影响,可不做处理。又如,某些隐蔽部位结构混凝土表面裂缝,经检查分析,属于表面养护不够的干缩微裂.不影响使用及外观,也可不做处理。
——质量问题,经过后续工序可以弥补。例如,混凝土表面轻微麻面,可通过后续的抹灰、喷涂或刷白等工序弥补.可不做专门处理。
——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例如,某检验批混凝土试块强度值不满足规范要求.强度不足,在法定检测单位,对混凝土实体采用非破损检验等方法测定其实际强度已达规范允许和设计要求值时.可不做处理。对经检测未达要求值,但相差不多,经分析论证,只要使用前经再次检测达到设计强度,也可不做处理,但应严格控制施工荷载。
——出现的质量问题,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2)选择最适用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辅助方法
实验验证。即对某些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项目,可采取合同规定的常规试验方法进一步进行验证,以便确定缺陷的严重程度。例如,混凝土构件的试件强度低于要求的标准不太大(例如10%以下)时,可进行加载实验,以证明其是否满足使用要求。又如,公路工程的沥青面层厚度误差超过了规范允许的范围,可采用弯沉实验,检查路面的整体强度等。
定期观测。有些工程,在发现其质量缺陷时其状态可能尚未达到稳定仍会继续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宜过早做出决定,可以对其进行一段时间的观测,然后再根据情况做岀决定。属于这类的质量问题如桥墩或其他工程的基础在施工期间发生沉降超过预计的或规定的标准;混凝土表面发生裂缝,并处于发展状态等。有些有缺陷的工程,短期内其影响可能不十分明显,需要较长时间的观测才能得出结论。
专家论证。对于某些工程质量问题,可能涉及的技术领域比较广泛,或问题很复杂,有时仅根据合同规定难以决策,这时可提请专家论证。采用这种方法时,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尽早为专家提供尽可能详尽的情况和资料,以便使专家能够进行较充分的、全面和细致地分析、研究,提出切实的意见与建议。
方案比较。这是比较常用的一种方法。同类型和同一性质的事故可先设计多种处理方案,然后结合当地的资源情况、施工条件等逐项给出权重.做出对比,从而选择具有较高处理效果又便于施工的处理方案。例如,结构构件承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可采用改变结构构造来减少结构内力、结构卸荷或结构补强等不同处理方案,可将其每一方案按经济、工期、效果等指标列项并分配相应权重值,进行对比,辅助决策。
(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检查验收。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应严格按施工验收标准及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依据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设计要求,通过实际量测,检查各种资料数据进行验收,并应办理交工验收文件,组织各有关单位会签。
必要的鉴定。为确定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效果,凡涉及结构承载力等使用安全和其他重要性能的处理工作.常需做必要的实验和检验鉴定工作。或质量事故处理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保证资料严重缺乏,或对检查密实性和裂缝修补效果,或检测实际强度;结构荷载实验,确定其实际承载力;超声波检测焊接或结构内部质量;池、罐、箱柜工程的渗漏检验等。检测鉴定必须委托政府批准的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进行。
验收结论。对所有的质量事故无论经过技术处理,通过检查鉴定验收还是不需专门处理的,均应有明确的书面结论。若对后续工程施工有特定要求,或对建筑物使用有一定限制条件,应在结论中提出。
验收结论通常有以下几种:
——事故已排除,可以继续施工。
——隐患已消除,结构安全有保证。
——经修补处理后,完全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基本上满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时有附加限制条件,例如限制荷载等。
——对耐久性的结论。
——对建筑物外观的结论。
——对短期内难以做出结论的,可提出进一步观测检验意见。
质量问题处理方案应以原因分析为基础,如果某些问题一时认识不清,且一时不致产生严重恶化,可以继续进行调查、观测,以便掌握更充分的资料和数据,做进一步分析,找出起源点,方可确认处理方案,避免急于求成造成反复处理的不良后果。审核确认处理方案应牢记: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原则。针对确认不需专门处理的质量问题,应能保证它不构成对工程安全的危害,且满足安全和使用要求。因此,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预防。
3.工程安全事故处理
(1)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程序
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②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③事故的初步原因;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⑤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核查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工程各参建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组织对事故项目进行检测鉴定和专家技术论证;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事故项目及各参建单位概况;②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③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④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⑤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⑥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权限不属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结案批复、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转送有权限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分别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分别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
(2)事故原因分析
建筑工程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多种因素构成的,其中最基本的因素有:管理、人、物、自然环境和社会条件。管理的因素是指管理体系不到位,有章不循;人的因素指的是人与人之间存在的差异,这是工程质量优劣最基本的因素;物的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更加复杂、繁多;质量事故的发生也总与某种自然环境、施工条件、各级管理结构状况以及各种社会因素紧密相关。由于工程建设往往涉及施工、建设、使用、监督、监理、管理等许多单位或部门,因此在分析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时,必须对以上因素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和探讨.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1)建筑材料方面的因素
建筑材料是构成建筑结构的物质基础.建筑材料的质量好坏.决定着建筑物的质量。但在实践中由于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造成结构实体质量、安全隐患和使用功能的问题以及质量事故的比比皆是。
2)施工方面的因素
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密不可分,相辅相成,质量隐患往往导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为质量事故埋下隐患。虽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责任问题做出相应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不按程序操作9导致工程质量事故频发。施工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建设前期的工作问题。建设前期的某些工作是极其重要的工作,如果不认真按有关规定去做.很可能就决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的先天性不足,如项目可行性研究、建设地点的选择等。如果这些前期工作做得不好,很容易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有时损失是十分严重的。
——违反设计程序。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但大量的质量事故调查证明,不少工程图纸有的无设计人、无审核人、无批准人,这类图纸交付施工后,因设计考虑不周造成的质量事故屡见不鲜。
——违反施工要求。不按施工规范标准施工,隐蔽工程流于形式与图纸不符,造成结构性隐患。
3)工程技术人员方面的因素
建筑产品的优劣,除了建筑材料全部合格外,最根本是人员的素质问题。提高施工一线技能工人的职业技自总和基本素质是提高施工企业整体素质、保证施工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关键。但在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已经名副其实地成为工程建设的“主力军”,而这支主力军的素质却令人担忧。农民工的文化程度较低,且大部分没有经过任何培训。
因此,由于缺乏质量意识和基本的操作技能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也比较多。另外施工技术人员数量不足也是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些都可能造成技术工作出现漏洞。
建筑管理人才缺乏也是不可忽略的因素。人才相对不足,尤其是高级管理人才和重要行业管理人才严重匮乏,人才结构失调,人才布局不合理、优秀管理人才流失势头不减、管理人才制度、体制和运行机制上存在严重缺陷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建筑业的深层次发展。
(3)安全事故主要因素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主要因素是人的不安全因素、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
1)人的因素控制:人是生产活动的主体,也是工程项目建设的决策者、管理者、操作者,工程建设施工全过程都是通过人来完成的,人的素质,即人的文化水平、技术水平、决策能力、管理能力、组织能力、作业能力、控制能力、身体素质及职业道德等,都将直接或间接地对施工安全生产产生影响。
人员素质是影响工程施工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建筑行业实行企业资质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各类专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是施工安全生产保证人员素质的重要管理措施。
2)物的不安全状态控制:物的控制包括施工机械、设备、安全材料、安全防护用品等安全物资的控制。施工机具、设备是施工生产的手段,对建设工程安全有重要影响,工程施工机具、设备及其产品的质量优劣,直接影响工程施工安全。施工机具设备的类型是否符合工程施工特点,性能是否先进稳定,操作是否方便安全等,都将会影响工程施工安全。
安全材料、防护机具等安全物资的质量是施工安全生产的基础,是工程建设的物资条件,安全生产设计的安全状况,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使用的安全物资。为了防止假冒、伪劣或存在质量缺陷的安全物资从不同渠道流入施工现场,造成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对安全物资供应单位进行评价和选择。
3)环境因素控制:环境的控制指对工程施工安全起重要作用的环境因素控制。这些因素包括:工程技术环境,如工程地质、水文、气象等;工程作业环境,如施工环境作业面大小、防护设施、通风照明和通信条件等;工程管理环境,指工程实施的合同结构与管理关系,组织体制及管理制度等;工程周边环境,如工程毗邻的地下管线、建(构)筑物等。环境条件往往对工程施工安全产生特点的影响,加强环境管理和控制,改进作业条件,把握好安全技术,辅以必要的措施,是控制环境对施工安全影响的重要保证。
4)管理控制:各参建方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等,如:安全技术管理制度中,安全施工专项方案编制是否合理,施工工艺是否先进、施工操作是否正确,是否按照程序组织专家论证,都将对工程施工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事故案例一】
一、事故经过
2004年5月12日,安阳开发区某集团二期C烟囱工地发生一起上料外井架倾翻的特大事故,死21人,伤9人。据初步调查,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于2003年10月承接了烟囱工程,该烟囱高60m,工程项目经理马某。2004年4月该公司将烟囱滑模工程分包给北京滑模分公司,项目负责人刘某。4月9日至12日搭建了外井架,该外井架高68m,从顶端至下每20m左右拉4根缆风绳,共拉16根缆风绳。4月14日开始上料滑模,5月2日施工完毕。5月10日为安装烟囱爬梯拆掉了北侧的2根缆风绳。5月12日进行外井架拆卸工作,工程分包方负责人刘某、带班工长邓某等人均在施工现场。参与拆卸的施工人员42人,其中地面8人、顶部6人,其余28人按2・5m间距分布在井架内南侧。档拆除完顶部红旗、吊轮、拔杆后,外井架突然发生倾翻,致使在外井架上施工的工人有的坠落、有的受到变形井架的搅挤,导致21名工人遇难,9名人员受伤。
二、事故原因
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未能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外包单位资质及从业人员的资格未进行审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薄弱,没有配备专职安全员。
监理单位未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未组织实施有效的监理,现场监理未尽到监理职责。
分包方不具备滑模工程施工资质。
分包方工人不具备高空作业资格,违章作业。
三、处理结果
河南省对安阳市某工程二期工程“5・12”特大施工伤亡事故处理的情况:
(1)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职责,未对滑模作业队的资质、从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现场没有配备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工程安全管理失控,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对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由一级降为二级。
(2)程某,工程项目总监,未对烟囱物料提升架安装拆卸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未组织实施有效的监理,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给予吊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的处罚。
(3)刘某,烟囱项目滑模作业队负责人,在不具备滑模工程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建烟囱工程,自行购买材料加工物料提升架,未按施工方案规定拆卸。作业时,明知物料提升架固定在烟囱上的两处揽风绳被拆除,仍违章指挥,且使用不具备高空作业资格的农民工作业,对这起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邓某,烟囱物料提升架拆卸施工现场负责人,明知烟囱物料提升架的两道揽风绳已被拆除,仍违规作业,安排不具备高空作业资格的民工冒险上架拆卸,对这起事故负直接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马某,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安阳工程项目部经理,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査验刘某滑模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将烟囱项目承包给刘某的滑模施工队,作为项目经理.不履行职责,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郭某.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工程项目部副经理,违反国家规定.未对所承建工程项目的生产、质量及安全负责,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董某,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项目部烟囱工程施工员,违反国家规定,未对烟囱项目的施工尽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程某,工程项目总监,未对烟囱物料提升架安装拆卸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未组织实施有效的监理.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孙某,工程项目的现场监理,未尽到监理职责,没有及时发现烟囱物料提升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张某,滑模作业队招募民工负责人,盲目招募缺乏安全意识.不具备高空作业资格的农民工到工地冒险作业,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周某,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第一项目承包公司经理,按有关规定,对所属工程项目负全面管理责任,但其对信益二期工程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12)冯某,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安全处处长,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二期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13)岳某,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生产、安全工作,对分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管理不严,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4)路某,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对安全生产管理不严,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蔡某,某集团工程工作人员,对负责的工程在质量、安全方面的监督管理弱化,未尽职尽责,对这起事故负重要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6)王某,某集团工程处副处长、分管质量、安全工作,对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力.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7)叶某,某集团工程处处长,对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力,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8)马某,某集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董事长、信益二期工程指挥部指挥长,对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监督不力,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9)郭某,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施工管理处负责人,对工程放弃安全监督职责,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0)侯某,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委委员,分管建设工作,对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力,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事故案例二】
一、事故经过
2000年10月25日上午10时10分,某有限公司承建的某电视台演播中心裙楼工地发生一起重大安全事故。大演播厅舞台在浇筑顶部混凝土施工中,因模板支撑系统失稳,大演播厅舞台屋盖坍塌,造成正在现场施工的民工和电视台工作人员6人死亡,35人受伤(其中重伤11人),直接经济损失70.7815万元。
某电视台演播中心工程地下2层、地面18层,建筑面积34000m2,采用现浇框架剪力墙结构体系。工程开工日期为2000年4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01年7月31日。
演播中心工程大演播厅总高38m(其中地下8.70m,地上29.30m)。面积6242m2,7月份开始搭设模板支撑系统支架,支架钢管、扣件等总吨位约290t,钢管和扣件分别由甲方、市建工局材料供应处、某物资公司提供或租用。原计划9月底前完成屋面混凝土浇筑,预计10月25日下午4时完成混凝土浇筑。
在大演播厅舞台支撑系统支架搭设前,项目部按搭设顶部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法,完成了三个演播厅、门厅和观众厅的施工,但都没有施工方案。
2000年1月,编制了“上部结构施工组织设计”,并于1月30日经项目副经理成某和分公司副主任工程师批准实施。
7月22日开始搭设大演播厅舞台顶部模板支撑系统,由于工程需要和材料供应等方面的问题,支架搭设施工时断时续。搭设时没有施工方案,没有图纸,没有进行技术交底。搭设开始约15天后,分公司副总工将“模板工程施工方案”交给施工队负责人,施工队拿到方案后,成某作了汇报,成某答复还按以前的规格搭架子,到最后再加固。
模板支撑系统支架由某公司组织进场的朱某工程队进行搭设,事故发生时朱某工程队共17名民工,其中5人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地上25~29m,最上边一段由木工工长孙某负责指挥木工搭设。10月15日完成搭设,支架总面积约624m2,髙度38m搭设支架的全过程中,没有办理自检、互检、交接检、专职检的手续,搭设完毕后未按规定进行整体验收。
10月17日开始进行支撑系统模板安装,10月24日完成。23日木工工长孙某向项目部副经理成某反映水平杆加固没有到位,成某即安排架子工加固支架,25日浇筑混凝土时仍有6名架子工在加固支架。
10月25日6时55分开始浇筑混凝土,项目部资料质量员姜某8时多才补填混凝土浇捣令,并送监理公司总监韩某签字,韩某将日期签为24日。浇筑现场由项目部混凝土工长邢某负责指挥。南京某分公司负责为本工程供应混凝土,为B区屋面浇筑C40混凝土,坍落度16~18cm,用两台混凝土泵同时向上输送(输送高度约40m,泵管长度约60m×2)。浇筑时,现场有混凝土工工长1人,木工8人,架子工8人,钢筋工2人。混凝土工20人,自10月25日6时55分开始至10时10分,输送机械设备一直运行正常。到事故发生止,输送至屋面混凝土约139m3,重约342t,占原计划输送屋面混凝土总量的51%。
10时10分,当浇筑混凝土由北向南单向推进,浇至主次梁交又点区域时,该区域的1亦理论钢管支撑杆数为6根,由于缺少水平连系杆,实际为3根立杆受力,又由于梁底模下木林呈纵向布置在支架水平钢管上,使梁下中间立杆的受荷过大,个别立杆受荷最大达4t多,综合立杆底部无扫地杆、立杆存在初弯曲等因素,以及输送混凝土管有冲击和振动等影响,使节点区域的中间单立杆首先失稳并随之带动相邻立杆失稳,出现大厅内模板支架系统整体倒塌。屋顶模板上正在浇筑混凝土的工人纷纷随塌落的支架和模板坠落,部分工人被塌落的支架、楼板和混凝土浆掩埋。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支架搭设不合理,特别是水平连系杆严重不够,三维尺寸过大以及底部未设扫地杆,从而主次梁交叉区域单杆受荷过大,引起立杆局部失稳。
2)梁底模的木柿放置方向不妥,导致大梁的主要荷载传至梁底中央排立杆,且该排立杆的水平连系杆不够,承载力不足,因而加剧了局部失稳。
3)屋盖下模板支架与周围结构固定与连系不足,加大了顶部晃动。
(2)间接原因
1)施工组织管理混乱,安全管理失去有效控制,模板支架搭设无图纸,无专项施工技术交底,施工中无自检、互检等手续,搭设完成后没有组织验收;搭设开始时无施工方案,有施工方案后未按要求进行搭设,支架搭设严重脱离原设计方案要求、致使支架承载力和稳定性不足,空间强度和刚度不足等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施工现场技术管理混乱,对大型或复杂重要的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模板施工未按程序进行,支架搭设开始后送交工地的施工方案中有关模板支架设计方案过于简单,缺乏必要的细部构造大样图和相关的详细说明,且无计算书;支架施工方案传递无记录,导致现场支架搭设时无规范可循,是造成这起事故的技术上的重要原因。3) 某监理公司驻工地总监理工程师无监理资质,工程监理组没有对支架搭设过程严格把关,在没有对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案审查认可的情况下即同意施工,没有监督对模板支撑系统的验收,就签发了浇捣令,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工人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模板支撑系统上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4)在上部浇筑屋盖混凝土情况下,民工在模板支撑下部进行支架加固是造成事故伤亡人员扩大的原因之一。
5)南京某公司及上海分公司领导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个别领导不深入基层,对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监督管理不力,对重点部位的施工技术管理不严,有法有规不依。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混乱,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对民工未认真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6)施工现场支架钢管和扣件在采购、租赁过程中质量管理把关不严,部分钢管和扣件不符合质量标准。
7)建筑管理部门对该建筑工程执法监督和检查指导不力,建设管理部门对监理公司的监督管理不到位。
三、处理结果
(1)南京某公司项目部副经理成某具体负责大演播厅舞台工程,在未见到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决定按常规搭设顶部模板支架,在知道支架三维尺寸与施工方案不符时,不与工程技术人员商量,擅自决定继续按原尺寸施工,盲目自信,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监理公司驻工地总监韩某,违反“南京市项目监理实施程序”第三条第二款中的规定没有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认可,没有监督对模板支撑系统的验收,对施工方的违规行为没有下达停工令,无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上岗,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南京某公司电视台项目部项目施工员丁某,在未见到施工方案的情况下,违章指挥民工搭设支架,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朱某违反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的规定,私招乱雇部分无上岗证的民工搭设支架,对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南京某公司经理兼项目部经理史某负责上海分公司和电视台演播中心工程的全面工作,对分公司和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对工程的模板支撑系统重视不够,未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的审查,对施工现场用工混乱等管理不力,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史某行政撤职处分。
(6)某监理公司总经理违反建设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的规定,严重不负责任,委派没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韩某担任电视台演播中心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驻工地监理组监管不力,工作严重失职,应负有监理方的领导责任。建议有关部门按行业管理的规定对某监理公司给予在南京地区停止承接任务一年的处罚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7)南京某公司总工程师郎某负责三建公司的技术质量全面工作,并在公司领导内部分工负责电视台演播中心工程,深入工地解决具体的施工和技术问题不够,对大型或复杂重要的混凝土工程施工缺乏技术管理,监督管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郎某行政记大过处分。
(8)南京某公司安技处处长李某负责三建公司的安全生产具体工作,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应负安全管理上的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李某行政记大过处分。
(9)南京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工程师赵某负责上海分公司技术和质量工作,对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案的审查不严,缺少计算说明书;构造示意图和具体操作步骤,未按正常手续对施工方案进行交接,对事故的发生应负技术上的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赵某行政记过处分。
(10)项目经理部项目工程师茅某负责工程项目的具体技术工作,未按规定认真编制模板工程施工方案,施工方案中未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细化,未按规定组织模板支架的验收工作,对事故的发生应负技术上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茅某行政记过处分。
(11)南京某公司副总经理万某负责三建公司的施工生产和安全工作,深入基层不够.对现场施工混乱、违反施工程序缺乏管理,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万某行政记过处分。
(12)南京某公司总经理刘某负责某公司的全面工作,对某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对施工管理和技术管理力度不够,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刘某行政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