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2016年12月初,A材料账面余额90 000元,该企业2016年12月份发生的有关经济业务如下:(1) 5日,购入A材料1 000千克,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300 000元,增值税税额51 000元,购入该种材料发生保险费1 000元、增值税60元,发生运输费4000元、增值税440元(已取得运输发票),运输过程中发生合理掼耗10千克,材料已验收入库,款项均已通过银行付讫。(2) 15日,委托外单位加工B材料(属于应税消费品),发出B材料成本70 000元,支付加工费20 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 400元,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10 000元,材料加工完毕验收入库,款项均已支付,材料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3) 20日,领用A材料60 000元,用于企业专设销售机构办公楼的日常维修,购入A材料时支付的相应增值税税额为10 200元。(4) 31日,生产领用A材料一批,该批材料成本15 000元。根据业务(2)资料,关于甲企业委托加工业务会计处理表述正确的是
A、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成本为90 000元;
B、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成本为100 000元;
C、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0 000元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D、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0 000元应计入“应交税费”科目的借方
发布时间:2024-12-16 19:0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