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1)除法国之外,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均排除准契约的概念,而是把合同、侵权、不当得利等并列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不过,在如何处置无因管理的问题上,却存在重大差别。
(2)与大陆法系普遍承认无因管理并设规则以资调整不同,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无因管理制度。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①由于历史和地理原因,英国基本游离于罗马法的影响之外。因此,罗马法中的无因管理制度未能在英国得以传承。英国法传统上恪守“无救济即无权利”的原则,习惯从救济方式而非权利性质上对诉讼进行分类,无因事务管理人的请求权因而不显独立特征。
②因为普通法系坚持个人主义的原则,认为不能让一个人为他没有要求得到的服务实行给付,否则就是在鼓励“多管闲事”,不仅侵害他人权利,而且违反私法自治原则。不过,英国法并非完全否定无法律上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人的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