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民事诉讼(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A、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B、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C、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D、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发布时间:2025-05-10 09:40:20
A、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B、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C、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D、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