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依据生效判决向区法院申请执行乙公司拖欠的150万元货款,区法院查封了乙公司的一套设备。执行程序中,丙公司提出异议,主张该设备系自己出租给乙公司的。区法院审查后认为丙公司异议成立,裁定中止执行。关于本案的下列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区法院提出申请人异议之诉;
B、甲公司应以乙公司与丙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
C、甲公司应就丙公司对设备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
D、甲公司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
发布时间:2025-08-06 23:3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