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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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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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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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法》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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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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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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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 以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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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以主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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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对于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的人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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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刑法》第139条规定,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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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刑法》第139条规定,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处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