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明确了宪法宣誓的主体范围是( )
A、由全国人大选举或决定任命的;
B、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或决定任命的;
C、由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命的
D、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发布时间:2024-12-10 16:3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