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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与国丰外包服务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苏某与国丰外包服务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24-12-03 11: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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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 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 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本案中,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能够确认,苏 某系由国丰外包服务公司招用至国轩公司处工作。苏某入职时虽已被上海海事大学录取为硕 士研究生,但尚未办理入学手续,其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且苏某系通过社会招聘 人职,能够反映出其具有与国丰外包服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愿,国丰外包服务公司亦实 际招用苏某,并安排苏某至国轩公司工作,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从苏某 提供劳动的过程来看,该期间苏某进入国轩公司工作系服从国丰外包服务公司的安排,国丰 外包服务公司按月发放苏某劳动报酬,双方存在人身上、组织上及经济上的从属性,能够认 定该期间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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