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甲县A村与乙县B村因对一条自然水源的取水权产生纠纷。A村认为该水源源头在甲县境内,历史上该村村民均在此取水,且此水源一直作为该村的人畜饮水及灌溉用水,故应由其对此水源享有取水权。B村认为该水源流经乙县境内,本村人口多于对方,且A村还有其他水源可取水,因此取水权应属于B村。双方互不相让进而发生冲突。管理甲、乙县的市人民政府经调查后对此作出处理决定:双方对该水源均享有取水权。A村、B村对此决定皆不服,均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后查明,争执水源为自然河流,依据省政府对甲乙两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该水源是甲乙两县的界河,根据水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双方均有取水权。故被申请人作出的该水事纠纷处理决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依法作出了维持的行政复议最终裁决决定。问:关于本案,以下哪些说法正确?( )
A、本案中的市人民政府的行为属行政调解行为
B、本案中的市人民政府的行为属行政确认行为
C、本案中的市人民政府的行为属行政裁决行为
D、A村、B村对市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A村、B村对市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F、A村、B村对省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时间:2025-03-08 16:1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