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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发布时间:2024-10-22 16:4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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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五)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六)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七)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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