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A、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B、 在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C、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D、 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或者建筑隔声情况的
发布时间:2024-12-23 23:1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