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答:正文。写明:(1)办案简况。写明:A、案由和案件来源。表述为“犯罪嫌疑人ⅹⅹⅹ涉嫌ⅹⅹ一案,由ⅹⅹⅹ举报(控告、移送等)至我局。”B、办案过程。写明受案、立案时间及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C、过渡性文字。写明“犯罪嫌疑人ⅹⅹⅹ涉嫌ⅹⅹ案,现已侦查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孙×杰和被告孙×林为养父子关系期间,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显属被告孙×林的错误。但念及原告孙×杰住院期间,被告孙×林请假照顾,尽了一定的义务,原告孙×杰在被告孙×林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