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1号),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哪些行为可定罪处罚?
A、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B、 复制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C、 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1.2万元广告费
D、 以会员制方式出版淫秽电子信息,每人收取100元注册费,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发布时间:2024-12-24 14:4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