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在2017年1月10日以每件5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出售100件A产品,甲公司如不能按期交货,应在2017年1月15日之前向乙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签订合同时,甲公司尚未开始生产A产品,也未持有用于生产A产品的原材料。至2016年12月28日甲公司为生产A产品拟从市场购入原材料时,该原材料的价格已大幅上涨,预计A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为6万元。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仍在与乙公司协商是否继续履行该合同。
2016年10月1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在2017年1月10日以每件5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出售100件A产品,甲公司如不能按期交货,应在2017年1月15日之前向乙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签订合同时,甲公司尚未开始生产A产品,也未持有用于生产A产品的原材料。至2016年12月28日甲公司为生产A产品拟从市场购入原材料时,该原材料的价格已大幅上涨,预计A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为6万元。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仍在与乙公司协商是否继续履行该合同。
发布时间:2025-05-15 01:4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