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共同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判处张三死刑立即执行,判处李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王五有期徒刑10年。宣判后,张三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以量刑过轻为由对王五提出抗诉。对于本案的二审,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抗诉应当由该市所属的省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B、李四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应当为其指定律师;
C、二审法院不得以李四的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
D、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发布时间:2025-08-02 10:4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