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的处置标准
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的处置标准
发布时间:2025-02-25 11:34:20
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的处置标准
(一)谈话函询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后只能给予轻处分或者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者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
(二)初步核实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对照党纪法规,判断其可能构成违纪的线索。
(三)暂存待查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虽然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查,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
(四)予以了结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者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