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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甲公司不服A市B区法院对其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A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2011年3月,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之后,丁公司法律顾问在复查原甲公司的相关材料时,发现上述案件具备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关于该案件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由甲公司与丙公司共同向法院申请再审
B、应由丁公司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再审
C、应由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D、应由丁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发布时间:2025-05-22 20:5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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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应由丁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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