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一规定是诚信原则的法律表现形式。
诚信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5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的立法者意志。概言之,诚信原则就是立法者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目的在于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发展。三方利益平衡是这一原则实现的结果,当事人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法官根据公平正义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是达到这一结果的手段。
诚信原则涉及两个利益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诚信原则的宗旨在于实现这两个利益关系的平衡。在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当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它体现在民法上主要有以下三点:
(1)在设立或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作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2)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应当根据约定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
诚信原则在两个方面发挥着作用。
首先,它是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的要求,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
其次,诚信原则是对法官衡平权的授予。“诚实信用”这样的词语从规范意义上看极为模糊,在法律上没有确定的内涵和外延,其适用范围几乎没有限制。这种“模糊规定”或不确定规定导源于这样的事实:立法机关考虑到法律不能包容诸多难以预料的情况,不得不把补充和发展法律的分权力授予司法者,以“模糊规定”或不确定规定的方式把相当大的衡平权交给了法官。因此,诚信原则意味着承认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
由于诚信原则具有如此重要、广泛和综合的功能,它被称为帝条款。尽管如此,诚信原则的适用应受到严格的限制,不能动辄越过具体的民法规定直接适用该原则,否则会造成民法规定的软化和向一般条款的逃避。只有在具体的民法规定不敷使用时,才可适用诚信原则。因此,我们在称诚信原则是帝条款之同时,不妨也把它称为后备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