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答:《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1971年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召开的航空法外交会议上签订,1973年1月26日生效,已有144个国家参加,公约共有16条。它是在《海牙公约》基础上,进一步对防止危害干涉、破坏和损坏民用航空安全的各种非法行为作为规定。主要内容有: 1、关于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确定。《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而足以危及该航空器安全;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它的飞行安全;③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④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这些犯罪的未遂行为,或从事上述犯罪以及从事这类犯罪的未遂行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 2、关于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管辖权。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下列罪行实施管辖权:①罪行发生在该国领土内;②罪行是针对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或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③在其内发生犯罪行为的航空器在该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航空器内;④罪行是针对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或是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所,是在该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