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1)涉外离婚的管辖权
离婚案件或被认为涉及内国的公共秩序,或被认为直接关系到内国公民及其家庭的利益,所以,一些国家主张对住所设在内国的当事人的离婚行使管辖权,而另一些国家则主张对凡具有内国国籍的当事人的离婚行使管辖权,并且大都坚持,凡由不符合内国法所承认的管辖权标准而由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均不能得到内国的承认和执行,纵观世界各国,确定涉外离婚的管辖权,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①依住所确定离婚诉讼管辖权
最典型的国家是英国和美国。英国1973年《住所及婚姻诉讼法》规定,只要配偶一方于离婚诉讼提起之日在英国有住所,或于此前在英国设有一年以上的惯常居所,英国法院即享有管辖权,美国也是把离婚案件的管辖权赋予原告提起诉讼时设有住所的州,而且只要原告一方在该州有住所即可,即使结婚并未在该州举行,且夫妻又方从未以夫妻身份生活在该州,作为离婚的原因也不是发生在该州,配偶他方也未出庭应诉,该州也不具有对配偶他方行使对人管辖权的根据。但必须已采取合法方式给配偶他方送达了传票并提供了出庭应诉的充分机会.②依国籍确定离婚诉讼管辖权
代表国家如匈牙利和原捷克斯洛伐克. 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国际私法及国际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它的法院要对夫妇中一方为捷克斯洛伐克公民的离婚案件行使管辖权。
③灵活处理,不再伯采某一标准
从目前的发展趋势看,单采住所标准或国籍标准,不利于离婚诉讼的进行,不利于避免“豉脚婚姻”现象的发生,所以现在许多国家的立法都趋向灵活了,如德国。
(2)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大致有以下几种不同的主张与实践:①法院地法说
此说最早为萨维尼倡导,这种主张为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的学者所支持。
其理由是,离婚涉及一国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因而关于离婚的法律也多为强行法。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果法院地法的还有英、美等国,不过它们的法律不是直接以法院地法出现的,而是以住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出现的。
②属人法说
此说认为,离婚消灭既存婚姻关系,它的准据法自然不应与婚姆的成立及效力的准据法有所不同,而对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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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选择或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和法院地法误
这一学说既对完全依法院地法抱否定态度,也对完全依当事人属人法抱否定态度。④适用有利于实现离婚的法律说
这是欧洲许多新立法中出现的趋势.⑤开始引进当事人意思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