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根据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医疗机构药学技术人员不得少于() 28.根据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医疗机构药学技术人员不得少于() 发布时间:2025-07-19 11:1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