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⑴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⑵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⑶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⑷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⑴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② 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③ 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⑵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合同价配备: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② 5000万~1亿的工程不少于2人;
③ 1亿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⑴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⑵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