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永恒公司向通达公司提出的不付货款,与原来的欠款相抵的主张成立。因为永恒公司和通达公司互付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又都为金钱给付,主张抵销的永恒公司又以就此通知了通达公司。【法理分析】抵销作为债的消灭原因之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履行,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避免了双方当事人互为实际履行债务的麻烦,节省了履行费用。依《合同法》第99条和第100条之规定,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法定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法定抵销须具备下列条件:(1)须二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且双方债权债务为合法。(2)须双方债务种类相同,即债的标的物种类相同、品质相同。(3)须双方债务均到履行期。(4)须双方债务均非不得抵销之债务。具备上述条件时,双方均有抵销权。抵销权为形成权。依《合同法》第99条第2款之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但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抵悄的效力表现在,双方互负债务数额相同的,互负债务均归于消灭,双方的债务数额不等的,数额小的一方的债务消灭,数额大的一方的债务仅部分消灭,未被抵销的部分债务仍存在,债务人应当履行。约定抵销,又称合意抵销,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使自己所负债务与对方之债务抵销。约定抵销与法定抵销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永恒公司提出的条件符合法定抵销的条件,因此,永恒公司向通达公司提出的不付货救,与原来的欠款相抵的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