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答∶当事人申请对证据进行调查,该证据必须具有证据的可采性,即具有能够被采纳为定案依据的资格;如果当事人申请进行调查的证据,依照某一证据规则应当予以排除,则该证据不具有证据的可采性。
证据应当具备法律性,不具有法律性的证据不应被认为具有证据能力。一般认为,证据的法律性又称为"合法性",具体包括四方面内容∶
(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 2款所规定的证据种类即为证据的法定形式,一定的事实材料只有符合这些形式时才能成为诉讼证据。
(2)提供、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如没有鉴定资格的人提出的鉴定结论就不能被采纳为合法的诉讼证据。
(3)证据的内容必须合法。
(4)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违反法律程序收集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诉讼中强调证据的法律性, 主要涉及的是违法获取的证据能否容许采纳作为裁判依据的问题。与此有关的"排除规则要求在刑事控诉中排除那些由警察以侵犯一个人宪法权利的方法获取并用以控诉该人的任何证据"。
在我国,虽然《刑事诉讼法》第 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经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咸胁、引诱、欺压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我国刑法还规定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对于以刑讯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以非法方法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