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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发布时间:2025-07-09 15: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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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行为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或者明知患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本罪名属次类罪名。本类罪的特征是:(1)客体是良好的社会风尚。(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或者明知患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3)主体大多数是一般主体。只有传播性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要求必须是患有严重性病的卖淫者或者嫖娼者。(4)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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