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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1】软件即征即退政策

【提示1】软件即征即退政策

发布时间:2025-03-18 09: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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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政策适用范围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含嵌入式软件),按基本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2.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不包括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 计算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细节规定 嵌入式软件可以享受即征即退,但不包括硬件和机器设备销售额。 硬件和机器设备的销售额按自己或其他纳税人同类价计算,无同类价的需要按组成计税价格。 组价=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销售软件产品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专用于软件开发的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举例:某软件公司,2023年3月销售进口后经本地化改造的软件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0000元,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000元。本月购进一批电脑用于软件设计和机器设备测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9000元。 软件产品进项税额=9000×300000/(300000+200000)=5400(元) 当期销售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300000×13%-5400=33600(元) 税负=33600/300000×100%=11.2% 即征即退税额=33600-300000×3%=2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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