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1)一般地说,政策终结的内容可分为四类:
①功能的终结。即终止由政策执行所带来的某种或某些服务。
②机构的终结。有些机构是专门为某项政策而设立的,随着政策的终止,机构也将随之撤销;有些机构,往往同时承担着多项政策和功能,某项政策的终止不足以导致机构的撤销,通常的做法是通过缩小规模、减少经费等办法对机构进行压缩。
③政策本身的终结。政策本身的终结是指一项政策作为政府手段的终结。当一项政策被另一项政策所替代,或上升为法律时,政策本身的终结并不一定意味着政策功能的终结或机构的终结。
④计划的终结。即执行政策的措施手段的终结。有些公共问题的出现具有阶段性或偶发性,公共问题的暂时解决可能意味着计划的终结,但并不一定意味着政策本身的终结或政策功能的终结。
(2)公共政策终结的方式
针对政策终结内容的不同,政策终结有以下4种方式:①政策替代。指用新政策替代旧政策。
②政策合并。指旧政策虽然被终止了,但政策要实现的功能并没有取消,而是将其合并到其他的政策中去。
③政策分解。是将就政策的内容按照一定的原则分解成几个部分,每个部分各自形成一项新政策。当原有政策由于内容繁杂、目标众多而影响政策绩效时,运用分解的方法往往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④政策缩减。指采用渐进的方式对政策进行终结,以缓冲终结所带来的巨大冲击,逐步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减少损失。一般说来,政策缩减是通过逐渐减少对政策的投入,缩小政策实施范围,放松对政策执行的控制等措施,来达到最终完全终结政策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