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鉴定后的假币没收业务,应在假币没收收据上填写()。
A、A . 被没收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方式、证件号码;
B、B . 鉴定单位、日期和证书编号;
C、C . 假币券别、版别、冠字号码、数量和金额;
D、D . 被没收人或单位经办人、收缴单位经办人签字,没收经办人和复核人签章。
发布时间:2025-03-06 17:13:26
A、A . 被没收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方式、证件号码;
B、B . 鉴定单位、日期和证书编号;
C、C . 假币券别、版别、冠字号码、数量和金额;
D、D . 被没收人或单位经办人、收缴单位经办人签字,没收经办人和复核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