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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分析第一个和第二个《巴塞尔协议》

对比分析第一个和第二个《巴塞尔协议》

发布时间:2025-07-15 09:4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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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1)第一个《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问题,突出强调了两点:①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监督的职责。②东道国为主监督外国分行的流动性和外国子银行的清偿能力,总行为主监督其在外国分行的清偿能力,外国子银行的流动性主要向东道国负责。 第二个《巴塞尔协议》规定:任何银行都不能逃避监督,如果母国当局对其海外银行监督不充分,东道国有权力禁止这些银行在其境内活动;分行的清偿力监督由母国当局负责,子行的清偿力监督由母国和东道国共同分担,合资银行的清偿力监督则分属于合资的国家;分行和子行的流动性监督由东道国当局负责,但母国管理当局应对整个银行集团的流动性负责。 (2)评价:第二个《巴塞尔协议》基本上是前一个协议的具体化和明细化,比如明确了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和监督权力,分行、子行和合资银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外汇活动及其头寸各由哪方负责等,由此体现“监督必须充分”的监督原则。两个巴塞尔协议因此也就沒有实质性差异:总体思路都是“股权原则为主,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督为辅”;对清偿能力等监管内容都只提出了抽象的监管原则和职责分配,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各国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都是各自为战、自成体系,充分监管的原则也就无从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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