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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0日甲公司与方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2016年5月10日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价款分2次付清”。2015年6月10日,甲公司将该套房屋再次以400万元出卖给韩某,双方约定2016年5月6日交房,交房后10天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16年5月10日,甲公司未按约定与方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方某得知甲公司已于2016年5月6日将房屋交付韩某使用,遂产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甲公司与方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B、如方某举证证明甲公司与韩某构成恶意串通,则甲公司与韩某的购房合同无效
C、2016年5月6日后,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韩某承担
D、若甲公司未交付韩某房屋,韩某可以催告甲公司在3个月内交付,逾期不履行的,韩某可以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2025-03-23 13:5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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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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