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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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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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有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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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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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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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包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 ),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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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行为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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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A、正确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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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对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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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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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