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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9日,原告王红与被告周森(家庭贫困)双方签订赠与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于2013年3月15日赠与被告20000元;2013年10月2日再赠与被告20000元。2013年3月15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原告赠与了被告20000元。但2013年5月份,原告公司生产产品不合格导致工厂倒闭,负债累累,经济生活十分困难,现原告向法院主张要求被告退还20000元且之后合同项下的赠款不再履行。

2013年3月9日,原告王红与被告周森(家庭贫困)双方签订赠与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于2013年3月15日赠与被告20000元;2013年10月2日再赠与被告20000元。2013年3月15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原告赠与了被告20000元。但2013年5月份,原告公司生产产品不合格导致工厂倒闭,负债累累,经济生活十分困难,现原告向法院主张要求被告退还20000元且之后合同项下的赠款不再履行。

发布时间:2025-05-09 12: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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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因此,原告可以主张不再履行后续赠与义务。但对于已经赠与的20000元,由于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原告无权要求被告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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