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9日,原告王红与被告周森(家庭贫困)双方签订赠与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于2013年3月15日赠与被告20000元;2013年10月2日再赠与被告20000元。2013年3月15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原告赠与了被告20000元。但2013年5月份,原告公司生产产品不合格导致工厂倒闭,负债累累,经济生活十分困难,现原告向法院主张要求被告退还20000元且之后合同项下的赠款不再履行。
2013年3月9日,原告王红与被告周森(家庭贫困)双方签订赠与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于2013年3月15日赠与被告20000元;2013年10月2日再赠与被告20000元。2013年3月15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原告赠与了被告20000元。但2013年5月份,原告公司生产产品不合格导致工厂倒闭,负债累累,经济生活十分困难,现原告向法院主张要求被告退还20000元且之后合同项下的赠款不再履行。
发布时间:2025-05-09 12:1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