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1.向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行贿、介绍贿赂,指使、诱使当事人行贿,以各种方式变相搞利益输送,“围猎”司法人员
2.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违反规定在律师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在幕后担任“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充当“司法掮客”
3.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违反从业禁止规定,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4.接受司法人员介绍的案源,支付介绍费
5.违反规定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地接触与案件有关的司法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向其打听案情,等等。
6.与司法人员以合作、合资、代持等方式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让司法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律师事务所担任“隐名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