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
发布时间:2025-07-26 18:13:45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
以危概念: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本罪客体是公共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同上。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本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客观方面同上。
3、一般主体。
4、只能是过失,即应当预见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