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1)南极专用于和平目的
其序言和第1条明确规定,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在南极禁止- -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例如建立军事基地、建筑要塞、进行军事演习以及任何类型的武器试验等。
(2)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
条约序言、第2条、3条规定,缔约各方同意在南极科学考察自由的基础上继续国际合作,包括交换有关情报,交换科学人员,交换或自由得到有关南极的科学考察报告和成果,鼓励同有关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国际组织建立合作的工作关系。
(3)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条约第4条规定,条约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缔约任何一方放弃在南极原来所主张的领土主权权利或领土要求;或全部或部分放弃由于其本国或其国民在南极的活动或其他原因而构成的对南极领土主权要求的任何根据;或损害缔约任何一方关于其承认或否认任何其他国家在南极的领土主权要求或要求根据的立场。在条约有效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行为或活动,不得构成其主权要求的任何根据;在条约有效期内,不得对南极提出新的领土主权要求或扩大现有的要求。
(4)缔约国观察员观察制度
条约第7条规定,缔约国有权指派观察员,观察员可在任何时间自由视察南极-切地区,以促进条约宗旨并保证条约规定得到遵守。
(5)缔约国协商会议制度
条约第9条规定,条约协商国为便利交换情报,召开会议共同协商有关南极的共同利益问题,并阐述、考虑以及向本国政府建议旨在促进条约原则和宗旨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