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的规定,因城市规划建设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的,应当向原审批项目的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A、10B、15C、20D、30 发布时间:2024-12-01 17:2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