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张三持有公司80%的股权,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李四持有公司7%的股权。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应该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为了扩大公司规模,张三认为甲公司应当与乙公司合并,并提议召开股东会。但因准备匆忙,在会议召开前七天仅以电话形式通知李四。甲公司股东会以代表90%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代表3%表决权的股东反对,李四拒绝在决议上签字的情况下,通过了与乙公司合并的决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李四可以主张该决议无效
B、该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李四可以主张撤销该决议
C、若李四针对股东会决议效力提起相关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列为第三人
D、李四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甲公司的股权
发布时间:2025-03-11 23:33:15